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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60年10月30日世界李氏宗親第1屆懇親大會第1次會議通過。
- 中華民國63年10月30日世界李氏宗親總會第2屆會員大會第1次會議修正。
- 中華民國66年10月08日世界李氏宗親總會第3屆會員大會第1次會議修正。
- 中華民國69年10月08日世界李氏宗親總會第4屆會員大會第1次會議修正。
- 中華民國72年10月08日世界李氏宗親總會第5屆會員大會第1次會議修正。
- 中華民國75年10月08日世界李氏宗親總會第6屆會員大會第1次會議修正。
- 中華民國78年10月08日世界李氏宗親總會第7屆會員大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並經內政部中華民國79年2月25日台(78)內社字第774048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81年10月08日世界李氏宗親總會第8屆會員大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並經內政部中華民國81年2月25日內社字第82946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85年10月08日世界李氏宗親總會第9屆會員大會第3次會議修正。
- 中華民國87年10月08日世界李氏宗親總會第10屆會員大會第1次會議修正。
- 中華民國89年12月07日世界李氏宗親總會第10屆會員大會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並經內政部中華民國90年5月1日台(90)內社字第9072829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91年02月03日世界李氏宗親總會第1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經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3月4日台內社字第0910007725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07日世界李氏宗親總會第1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105年03月29日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台內團字第1040085572號函修正,並函請內政部備查。
- 中華民國105年04月13日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105年04月11日台內團字第1050025185號函修正;於105年11月05日世界李氏宗親總會第1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內政部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台內團字第1050083408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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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 第一條 : |
本會定名為世界李氏宗親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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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
本會以敦親睦族、團結互助、弘揚中華文化、並協助政府推行社會公益與慈善事業、促進國際交流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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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
本會會址設在中華民國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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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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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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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
一、凡立案之省、市、縣、市、海外各宗親會(公所)及財團法人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行使權利,代表人數為十至十五人。
二、本會前經核定之永久會員,會籍應予保留至其權利終止,並不再吸收個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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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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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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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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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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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
本會會員代表之會費,暫定如下:
一、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團體會員常年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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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市及海外各會(所)、宗團代表名額十五人(不足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每一代表每年應由所屬宗親團體,繳納新台幣壹仟元,計共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二)縣、市代表名額十人(不足十人者以十人計),每一代表每年應由所屬宗親團體,繳納新台幣壹仟元,計共新台幣壹萬元。 |
| 三、團體會員連續三年不繳納會費者,得停止享受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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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建議、表決及罷免權。
三、每一個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享受本會舉辦之各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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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會章、服從決議。
二、繳納會費及公益性之樂捐。
三、協助本會推行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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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
會員中捐助本會經費者,為示獎揚,得贈予下列榮銜。
一、捐助新台幣一佰萬元以上者,為本會永久名譽理事長、監事長。卸任理事長、監事長得聘為永久名譽理事長、監事長。
二、捐助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為本會永久名譽副理事長、副監事長。
三、捐助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者,為本會名譽顧問。
四、捐助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為本會名譽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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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 織 與 職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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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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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前項理事選出常務理事十一人,監事選舉常務監事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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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之。監事長一人,由監事就常務監事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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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監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副監事長、名譽常務理事、名譽常務監事、名譽理事、名譽監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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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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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 |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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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一條 :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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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職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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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二條 : |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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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三條 : |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六、其它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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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四條 : |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內綜理督導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四、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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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五條 : |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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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六條 : |
本會監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日常會務。
二、召集監事會會議。
三、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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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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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七條 :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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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八條 : |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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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九條 :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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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卅十條 :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有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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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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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卅一條 :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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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卅二條 :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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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章 附 則 |
| 第卅三條: |
本會解散時,剩餘之一切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給任何人或私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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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卅四、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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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卅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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